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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实施

2015-03-31 13:54:5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78
        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相关概念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强迫包办。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族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
        2.具体措施
        目前,在我国的婚姻结构中,包办、买卖婚姻尽管为数不多,但其社会危害不容低估。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原则贯彻的深度和力度。
        一方面,要深入宣传婚姻法,尤其在广大农村,特别应注重普及和提高人们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要加强婚姻法的执法力度,严格婚姻管理和监督,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第三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那些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257条进行处罚。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物应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者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通常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财物,有时女方的父母也向男方索要一定的财物,否则便不同意女儿与对方结婚。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同时要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在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区别
        两者虽然都有索要财物这一共同特征,但它们还是有区别的:1)买卖婚姻往往从根本上违背当事人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婚姻本身一般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2)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2.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的区别
        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或其父母所进行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只要这种赠与并非成婚的先决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无可非议。
        3.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借婚姻骗取财物是以婚骗财,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思,故应按诈骗行为处理。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应依照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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