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是哪些?
2015-04-13 14:28:2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217次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新《婚姻法》规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同时,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和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抚养的义务,当他们是非直接抚养方时应确认他们享有探视权,否则有违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如果(外)祖父母和兄姐在履行代位抚养义务,他们就应当享有代位探望的权利。 当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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