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离婚后子女拒绝接受探视的,能否拒付抚育费?

2015-07-30 15:59:0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45
       【案情】
        皮义军与伍青于1 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皮晓辉。由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约定,皮晓辉由皮义军抚养,每逢周末伍青前往住处探视孩子;伍青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至孩子成年止。离婚后,皮义军不肯让伍青探视孩子,皮晓辉也表示不愿意见母亲。为此,伍青拒绝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皮义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皮义军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伍青在离婚后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孩子的抚育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
        伍青提出,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自己每周末可以探视孩子。现在皮义军阻挠自己探视皮晓辉,并挑唆自己与孩子的母子关系,导致皮晓辉不愿意接受母亲的探视。因此,不同意支付抚育费。除非对方排除对自己权利的侵害,为自己探视孩子提供方便。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伍青作为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皮义军对于伍青的探视不履行协助的义务,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皮义军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配合伍青的探视工作,并积极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协助伍青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同时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权利。”该项规定表明必须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的离婚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伤害,不能再因探视的问题而使孩子受到更大的伤害。
        在本案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孩子不愿意接受母亲的探视。执行中,法院根据子女的行为能力和鉴别能力,正确地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理由和拒绝的原因,皮义军和伍青的孩子在1 0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显然不行,且孩子的拒绝探视不一定就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而很有可能是皮义军对孩子的教导所致。虽然对于自己是否需要父母一方探视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毕竟因为孩子太小,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的局限和自己对于将来成长过程中可能的需要认识不足,其行为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感性因素居多,而理性因素缺乏。同时,处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皮义军可能出于报复、仇视等心理作用而教唆孩子拒绝另一方的探视。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化地以孩子的意见作为唯一的依据,需要弄清拒绝探视是否出于孩子的真实想法,以及伍青行使探视权是否有法律上规定的特殊情况,即一方因患有传染性疾病、对子女有虐待等暴力倾向的等等情形。具备这些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其行使探视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离异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的探视权是必须得到保障的,这是离异后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权利。同样,另一方的协助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在探视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伍青以拒绝支付抚育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也是错误的。《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首先,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抚育费。"  俺姻法》第48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o"在本案中,伍青不直接抚养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孩子的一部或全部的抚育费,并且双方已就此达成了协议,伍青就应当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但伍青却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伍青不履行义务的理由是她的探视孩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探视权不能实现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育费的理由,虽然情有可原,但毕竟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第一位的,包括探视权的行使,都应当服从于孩子的利益o伍青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近更新
女子假冒“亡姐”登记结婚,法院判处婚姻无
表兄妹18年夫妻生活,法院判处无效
夫妻离婚为分财产上法庭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离异女为出国找老外假结婚反被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离婚案例分析
女子诉请前夫按离婚协议偿还卡债获支持
不履行分期给付抚养费义务,权利人能否申请全
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能否要求由自己抚养
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
父母再婚后,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协议的,如何处理?
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女的,能否要求父母给
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孤寡老人谁来管?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患有先天性痴呆的人能否登记结婚?
女子借187万离婚逃债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入赘女婿要改姓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非法同居期间,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主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