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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法律程序及相关疑难2011-06-12 21:54:01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6889次
内容提要: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第一,诉讼费用及财产分割 根据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如下,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财产分割问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损害赔偿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分割争议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1、法庭调查; 《民事诉讼法》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视为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一方重新出现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在一方被宣告死亡期间另一方已再婚或再婚又离异、再婚而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视为自动恢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未成年人保护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1.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要给子女多少抚养费,怎么计算呢? 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分两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子女户口问题 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户口簿,经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移情况,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3.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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