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2017-08-15 09:35:3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385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 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最近更新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标准及承担方式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
婚后获赠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怎样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中有关财产的问题有哪些?
怎样做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点击排行
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
遗赠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遗赠订立后可以
被过继出去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
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什么是赡养?赡养与扶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解决?
精神病人有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想把房子给孩子可孩子才十岁现在可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丈夫父母拆迁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前一方死亡,财产由谁继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