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解除?
2015-04-22 16:05:3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10312次
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其地位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通常情况下,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生父或生母死亡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母或继父拒绝继续抚养的;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恶化,双方协议或诉讼解除。 对于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本身无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当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解除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也解除。但如继子女已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子女尚未成年,而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此解除。如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则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赡养义务。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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