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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前一方死亡,财产由谁继承?2015-06-04 16:38:2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828次
【案例】李某和周某于1989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李甲。因夫妻感情破裂,2003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调解,周晴雨同意离婚,双方并对财产分割和儿子扶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2004年3月14日,李某签收了调解书,而周某在调解签收以前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周某的母亲找到李某要求继承女儿的遗产,并称李某和周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只有她和李甲才有继承权。而李某则认为判决还未生效,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也有继承权。双方各不相让,李某于2004年6月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离婚判决做出以后、生效以前,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根据新修正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继承法》第十条更明确地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考察李某和周某之间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从而判断李某是否享有继承权。 婚姻因结婚而开始,因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结。不同的是,若婚姻因离婚而终结,则相互不再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对方的财产无继承权。而若婚姻因一方死亡而终结,因其夫妻关系实际存在,另一方对对方的财产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离婚且离婚判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一方死亡,他们是否还是夫妻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知,若有一方当事人未签收,则调解书的效力没有发生。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可见,在本案中,李某和周某的离婚诉讼因周某的死亡而终结,而由于周某还未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名,调解书的效力将永远不会发生。他们的婚姻是因周某的死亡而非离婚而终结。根据上述分析,周某死亡前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关系还存在,李某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周某的母亲试图剥夺李某的继承权是违法的。因 此,本案中周某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由周母、李甲、李某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同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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