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婚姻法视野下的股权继承

2017-02-24 08:48:3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83

一、夫或妻作为子女,继承一方父或母在某公司中的股权

  1、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不考虑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只要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谁将成为股东?

  股东资格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比如分红,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比如表决。根据“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夫或妻一方,另一方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由夫妻双方协商由某一方成为股东。

  3、离婚时股权尚未分割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父或母一人去世但另一人还健在的情况,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一般不会进行遗产分割。如果此后夫妻离婚,如何进行处理?

  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离婚后一方放弃继承怎么办?

  通常认为,如果该放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比如不能履行对子女、原配偶的法定义务,则根据最高法院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由于原配偶放弃继承后,并未实际获得财产,就不发生另一方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少数观点认为,作为继承人的原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属于滥用权利,违反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放弃的行为无效。

  二、夫或妻作为配偶,继承另一方在某公司中的股权

  1、该股权系死者一方在婚前投资设立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规定仅涉及财产的收益问题,不涉及股权本身。在该股权系死者一方在婚前投资设立的情况下,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法定继承时,配偶和死者的父母、子女同一顺序继承。

  2、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股权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配偶继承相应份额之前,应当对该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确定可被继承的份额。

  如何进行析产,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其一,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配偶另一方是否能够成为公司股东,类推适用公司法中有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可以通过购买或强制购买的方式,以该股权的对价给与离婚的股东配偶以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可能会把配偶排除在公司股东会之外,使其无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获得其一半股权转让的对价,然后再在另一半可继承的股权中参与继承。

  其二,由于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决的是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情况,而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并不涉及股权的转让,故不应当采用上述方法,只需要将配偶一方的一半股权和可被继承的另一半股权从数额上析开,再按法定继承确定各继承人在全部股权中的比例即可。根本不需要按第一种方法,先将配偶一方的股权单独析出再决定其是否可以获得股东资格,因为这样的后果,有可能形成变相的缩减死者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而这是与夫妻以共同财产在公司中进行投资的初衷相矛盾的。

 

最近更新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标准及承担方式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
婚后获赠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怎样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中有关财产的问题有哪些?
怎样做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点击排行
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
遗赠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遗赠订立后可以
被过继出去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
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什么是赡养?赡养与扶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解决?
精神病人有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想把房子给孩子可孩子才十岁现在可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丈夫父母拆迁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前一方死亡,财产由谁继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