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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最难分是贷款房 资深法官详解财产分割规定2017-03-10 09:23:1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02次
原告唐某诉称,1999年,23岁的她经人介绍与大自己两岁的朱某相识,当时,她为某学校老师,对方是一通信公司职员。2001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经济方面的争执不断,二人于2004年分居。婚后,二人以唐某的名义购买了津南区海天馨苑的住房一套,当时总房款为26.9万余元,二人首付房款6万余元。2005年8月,妻子唐某被债主诉上法庭,要求还款7.5万元,后经河东区法院审理,法院确认该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同年12月,两人再次被债主诉至法院,要求还款2.5万元,该案经河西区法院审理,法院判定该款属于丈夫朱某的个人债务。 庭审中,被告朱某表示,他们所购房屋的首付款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存款,并非唐某所说的借自岳父。 一审法院经审准许了二人的离婚请求,将孩子判给了唐某,并判令朱某给付生活费直到孩子成年。对于双方争执的焦点——房屋归属问题,法院根据该房至今尚无产权证等情况,认为目前即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确定并不合适,判令诉争房屋目前暂由原告使用,被告住房自行解决,待该房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如有争议再向法院另行起诉。而对于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则依据最高院关于《》的若干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对其进行了分割。 法院同时根据银行的存取款凭条签名等,确认了诉争房屋6万余元首付款中的59880元为原告唐某向其父亲所借,据此,法院判令上述借款加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7.5万元,均需由双方共同偿还。而对于先前已经河西区法院判决的2.5万元债务,则判令应由朱某一人偿还。 得到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最终驳回了朱某的上诉。 【法官说法】 据资深法官介绍,原、被告购买的房屋为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法院之所以最终判决房屋目前不作为双方的共同,根据的是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即该房是以贷款方式购买且尚未取得产权,同时双方的意见又不能达成一致。而作为双方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法院则是根据当时钱款存取的银行凭证、经手人签名等原始凭证认定,二人的婚后债务除特别注明的外(有法院判决的),其余皆为需双方一起偿还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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