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私生子案终审维持原判 月付千元
2017-03-21 09:28:3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29次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王圣元与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王圣元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圣元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圣元十八周岁止的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纳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自王圣元出生后,由王纳文自行抚养至今。现王圣元以曾用名王鼎权之名入托,托儿费每月650元。高峰在2002年12月31日前系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月收入人民币1.2万元,此后至今无工作。王纳文于2001年7月28日,以其个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贷款,购买了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33—3号232号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6.044平方米。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圣元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含混不当为由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依法改判高峰支付住房费21.8万余元(即王纳文购房款的一半)、其他费用的请求与原审相同,共计44.3万余元。 二中院认为,王圣元要求生父高峰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所酌情确定高峰应定期支付抚养费的范围和数额并无不妥,当事人应自觉遵照执行。对于王圣元过高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另需指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