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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九条)

2015-01-27 10:11:3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411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结婚后家庭组成问题的规定。

        (1)结婚后,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非必须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双方结婚后也可以脱离各自原来的家庭,另行组成新的小家庭。
        (2)男女双方婚后是成为一方家庭的成员,还是另组新的家庭,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强迫手段,其他人也不得加以干涉。同时,当事人双方的有关约定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变更。
        (3)因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而引起的户籍变更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专门规定办理。
        (4)一定要将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和旧式的“入赘婚”加以区别,切实保护男方在女方家庭中依法享有的权益。
        (5)关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变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来说,一方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仅发生家庭生活单位和家庭成员结构关系的变化,不产生法律上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只存在事实上的相互帮助。


【配套规定】
       《婚姻法》(2001年4月28 13)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配套解读】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一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之后,该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赡养义务有无分担义务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l4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谓“协助”,一般认为是指夫妻二人在对双方共同财产行使平等支配权时,一方应该支持和帮助对方在经济上、生活上赡养、关心和照顾父母。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它随被协助的赡养义务的消灭而消灭。在赡养人去世后,其配偶协助赡养的义务也没有了。“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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