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九条)
2015-02-05 11:17: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4641次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 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夫妻一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对夫妻只能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而不能另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适用代理的规定。但是,一方当事人是在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制协议以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来协议的效力。(2)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变更、废止原约定的,如果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变更和废止时最好采取相同形式。(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关于财产权属的约定只有经过公证才有效,是否选择公证是由当事人自愿决定的。公证只是加重了协议的可信度,到法院诉讼时,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只有在对夫妻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约定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下列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4)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ll月3日)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财产约定,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必须满足《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对于合法有效、且双方无争议的约定,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虽是口头形式,但双方无争议的,也可按该约定处理。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第l8条进一步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明确给了对外借债一方的配偶,从而能有效保护该第三人利益。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不予支持,但债权人有权要求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和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债务。这里,首先应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在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够支付夫妻个人债务时,夫和妻可以用自己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应得份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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