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虐待罪?
2015-02-26 11:24:3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78次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用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是连续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这种虐待行为是一贯的、经常的、连续的,严重的还可能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偶尔的一次打骂、冻饿不构成本罪。犯这种罪的人,必须是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彼此之间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并且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这种犯罪,必须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为条件,而不是说只要有虐待行为就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虐待的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凶残;因为虐待引起伤残或者死亡的;虐待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因为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虐待行为直接造成的伤亡,也包括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的死亡或者伤。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不是行为入主观故意造成的,否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分以下两个档次:一是对构成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这种情况,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二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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