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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非婚生子女怎么办?

2015-04-07 15:15:0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69
       【案例】1999年,26岁的阿芳去中山市做保姆。第二年,阿芳与女主人61岁的父亲柯某相识。后来柯某提出要阿芳为其生一个儿子,交换条件是给她一套位于茂名市区的楼房。阿芳经不起诱惑,遂与柯某同居。2001年阿芳生下非婚生儿子小火,儿子出生后由阿芳抚养,柯某则提供生活费。2003年5月9日,柯某在阿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小火送到中山市他女儿处收养,致使阿芳在此后一直无法与儿子见面。为此,阿芳于2003年12月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柯某非婚生育的儿子归其抚养,柯某每月负担小火生活费300元。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火为阿芳与柯某非婚生的儿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父、母均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柯某自己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而将儿子送给其大女儿及女婿抚养,不利于小火的心理健康成长。2004年2月法院判决小火由阿芳抚养,柯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直至小火独立生活时止。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底,茂名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有证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起诉时,应当去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满一年的住所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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