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遭遇非婚生子女怎么办?

2015-04-07 15:15:0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73
       【案例】1999年,26岁的阿芳去中山市做保姆。第二年,阿芳与女主人61岁的父亲柯某相识。后来柯某提出要阿芳为其生一个儿子,交换条件是给她一套位于茂名市区的楼房。阿芳经不起诱惑,遂与柯某同居。2001年阿芳生下非婚生儿子小火,儿子出生后由阿芳抚养,柯某则提供生活费。2003年5月9日,柯某在阿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小火送到中山市他女儿处收养,致使阿芳在此后一直无法与儿子见面。为此,阿芳于2003年12月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柯某非婚生育的儿子归其抚养,柯某每月负担小火生活费300元。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火为阿芳与柯某非婚生的儿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父、母均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柯某自己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而将儿子送给其大女儿及女婿抚养,不利于小火的心理健康成长。2004年2月法院判决小火由阿芳抚养,柯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直至小火独立生活时止。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底,茂名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有证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起诉时,应当去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满一年的住所地为准。
 

最近更新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标准及承担方式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
婚后获赠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怎样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中有关财产的问题有哪些?
怎样做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点击排行
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
遗赠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遗赠订立后可以
被过继出去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
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什么是赡养?赡养与扶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解决?
精神病人有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想把房子给孩子可孩子才十岁现在可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丈夫父母拆迁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前一方死亡,财产由谁继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