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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欺诈性抚养关系?抚养非婚生子女可否索要赔偿?

2015-04-08 09:32:0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186
        【案例】李某(男)与王某于1998年1月结婚,王某2000年5月生育一男孩。2002年8月,李某发现王某暗中与一小伙相好。李某提出离婚,王某同意了,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30元抚养费。此后,双方又为看望孩子发生了矛盾,王某愤愤不平,突然说李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李某为了验证她的话,便和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证实李某确实不是孩子的生父!震怒之后,李某同意王某将孩子带走,但王某必须返还他为此“养子”成长所付出的抚育费6 000元,遭到王某拒绝。那么,李某因受欺骗而抚养王某与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离婚后能否向她追索已付出的抚育费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性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称为欺诈性抚养关系。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原抚养义务人就被欺诈支付的抚养费能否请求返还的问题,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付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于离婚以后,妻子王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让丈夫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可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关系。这种行为是生父生母对被欺诈人的财产侵权行为,侵权人应负侵权民事责任。李某已与王某协议离婚,各自属独立的财产权主体,因此,可以以王某为被告,诉请法院要求其独自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向王某追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因欺诈而支付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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