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变更和终止有哪些类型?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2015-04-30 15:24:5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302次
(1)监护的变更:①法定监护协议的变更;②因监护人的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变更;③因撤销的变更。 (2)监护的终止:①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②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终止;③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经查明属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④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⑤监护人行使辞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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