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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2015-05-08 09:41:5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437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它们是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因为它们可以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的,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4)只收养1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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