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应否获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赔偿?
2015-05-27 10:48:0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77次
【案例】刘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和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当场死亡,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赔偿调解时,因事发时死者妻子已怀孕七个月,故将子女抚养费一次析出,待胎儿出生,报户口后再计。孩子出生后,双方如约按规定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赔付这个孩子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被抚养人口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可见,这个孩子在其父亲死亡时虽然还是胎儿,但是其被抚养人的权利应当保留至出生后,由于他出生后健康成长,所以应当得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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