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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项目2011-04-06 23:06:34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4524次
内容提要: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计算公式 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具体说明 (一)概念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法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 (二)计算要点 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l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受到多方质疑,认为其与市场经济提倡的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符,不宜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与民事交易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也与物权原理相悖。因此,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是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8条第l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例示 王某系私营企业老板,从1980年起以2万元起步自办一家经营木料的私营公司。l990年,木料公司发展成有l00多员工,拥有厂房、汽车等固定资产500万元,流动资金800万元的企业,王某还购置有价值l20万元的豪华住宅一套、汽车一辆(价值25万元)、家私一批(价值l5万元)。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女性结婚。l995年公司因经营一批进口木料亏本,。l996年底,王某的木料公司以l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国营大型木料集团公司。王某被该集团公司聘为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0000元。1997年8月,王某因工受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为此,王某获得各项工伤赔偿l5万元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51000元。并且,集团公司员工为王某捐赠了共7万元。王某辞去集团公司工作后再次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公司,经营电脑,效益亦不错。某报纸对王某自强不息精神做了报道,并介绍了王某未婚的情况。王某事迹见报后,残疾者协会奖给王某5000元,不少女性来信要求嫁给王某,王某选择了湖南林女并于l998年3月结婚。婚后林女调来电脑公司工作,并由王某帮忙联系户口迁移手续。在共同生活中王某发现林某婚前有一子,林亦觉得王某伤残在生活中诸多不便,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在女方的户口刚办下不久,双方又因林某儿子之事闹矛盾,女方从此搬到其在本市的姐姐处生活,后男方生病住院亦拒绝前往服侍,并从电脑公司账上转走12刀元款项后回湖南后一去不返。2004年8月,林女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男方名下所有财产。经查明,男方名下1992年起存的款项有30万元(其中18万元为婚后所存);男方的伤残赔偿费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系l998年4月取得;电脑公司的注册资本l00万元系转让木料厂所得款,电脑公司现资产经评估值150万元;结婚时王某为女方购买了钻戒、金手镯、金项链和个人专用电脑一台;男方亦有自用电脑一台;双方婚后住在上述豪华住宅。林女婚前在湖南有自己名下一套住房及日用家电一套;女方婚后存款2万元。庭审中,女方认为残疾补偿金和集团公司捐款(该捐款法院调查时,各捐款人均称系给王本人的)、奖金均系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电脑公司系以其为主经营,应为共同财产;豪华住宅和汽车均系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亦应为共同财产;钻戒等首饰、湖南房子和财产系其个人财产。男方同意离婚,但认为,残疾补偿金和辞退费均系其个人专有财产;其他所有财产均系其婚前财产,包括女方的金首饰和电脑,婚前在湖南购房的房款、存款、提走的l2万元及为女方办户口的费用,均来自其婚前财产。女方在电脑公司只是管管账,每月均自拿几千元工资花,因此不应再分公司财产。请求将全部财产判归自己,并由女方退还提走的l2万元和办户口费用 5万元。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对上述财产中电脑公司婚后增值的50万元和男方婚后存的18万元,女方婚后存的2万元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得35万元,公司归男方,由男方补偿25万元给女方(女方取走的l2万元从中扣除后,男方实付l3万元)。女方的钻戒等首饰及女方专用电脑、女方在湖南的房为女方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余财产均为男方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在本案中,豪华住宅、汽车、家具、电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均系结婚前男方已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均应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男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无法律依据。另外,女方在湖南的房产系婚前所购,男方称房款系其支付,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只能认定为女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计算公式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军人伤残补助金+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其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费用 具体说明 (一)概念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给予的补助。由于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而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方面的赔偿还很有限,因此,这些费用应由受伤害人个人支配、使用,属一方个人财产。 (二)计算要点 《婚姻法》中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践中,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婚姻法》或司法解释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之外,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应全面理解本项的两层精神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以赔偿为目的,如上述费用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的对象不是受伤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伤人的抚养生活的人,这笔费用最终归被扶养人所有,不应计人一方个人财产。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l8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l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四)例示 前面所述林某诉王某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中,15万元残疾补助费和51000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虽然系在婚后取得,但该财产系因男方身体受到伤害,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在今后的生活道路上必然会碰到许多障碍和痛苦而应获得的用于更换假肢、补助生活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用于残疾者本人,因此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享。对其中的假肢更换费、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二项,虽然《婚姻法》第l8条第(2)项未具体列举出,但其性质和该项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应包含在该项中的“等费用”中,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概念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计算要点 《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和我国继承法及民法中有关赠与的法律规 定和理论是吻合的。我国继承法确定的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 人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用合法遗嘱的方式指定由继承人中的某 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的 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 的遗产,是被继承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 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后,婚姻法又 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 意愿,等于变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的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 继承中确定的继承人范围,从而不当地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 自己财产的权利。同样的道理,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已指定受赠 人的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 产的意愿,同时与赠与合同的法理不符。另外,与赠与有关的还 有一个接受彩礼的问题,对于彩礼应充分考虑当地风俗。如果双 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 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还必须分清借婚姻索要财物和赠 与的区别。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l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l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例示 前面所述林某诉王某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中的7万元捐款,系王某同事基于王某受伤致残的事实,出于爱心和抚慰自愿赠送给王某的,对该7万元,捐赠人均指定专捐给王某,因此,该款属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概念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系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因此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二)计算要点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使价值较大,仍应认定为个人特有财产。但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则不宜因为财_产本身是女式或男式认定为特有财产,而应归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男方收藏的大量男式名表等。 (三)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例示 本节第一部分所举的林某诉王某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中的 两台电脑和女方的首饰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应归各自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概念 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婚姻法》没有明确列举,但实践中出现的其他确有必要认定为一方特有财产的情况,如复员军人的回乡补助费、医药补助费等。 (二)计算要点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的分割,在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 费,结婚时间l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 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四)例示 本节第一部分所举林某诉王某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中的残疾者协会鼓励性奖给残疾者的奖金5000元。虽系婚后所得,且项目与第l7条第l款第(1)项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奖金”相同。但两处所指的奖金有本质差别。第l7条的“奖金”是指在工作单位付出劳动后的工资性收入。而本案的“奖金”是非工作单位针对特定的残疾人作出的典范作用(自强不息)的一种特别鼓励,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把它归入《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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