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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2016-08-12 16:26:0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88次
【案例介绍】 2008年初冯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不久,冯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张某没有告诉宋某。冯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2009年3月,冯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有无抚养义务?是否应当认领非婚生子女?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应当尽抚养义务。非婚子女同样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在确认该子女与宋某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如果生母愿意抚养,则应判决该非婚生子女随母共同生活,但生父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果生父愿意抚养该子女,也可判决由生父抚养,生母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双方均不愿抚养该子女,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抚养,不排除依法做出由宋某承担抚养教育该非婚生子,该婚生子与生父共同生活,由生母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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