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2015-03-20 14:28:5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16507次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各种婚姻家庭规范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形态。换言之,婚姻家庭制度就是由有关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原始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主要由道德和习惯构成,如当时有关两性关系的各种禁忌;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道德、习惯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 在学术研究领域,婚姻家庭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泛指人类社会出现的各种婚姻家庭形态,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下的婚姻与家庭:狭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仅指个体婚制下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习惯。本节所论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广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同特征。 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发生、发展、变化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于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表现为婚姻家庭的有关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法律制度等等。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导致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产生了群婚制、对偶婚制的婚姻家庭形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产生了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因此,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无一不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领域又是彼此联系、相互制约。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是通过上层建筑各个领域表现出来。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于蕴含了自身历史、文化、宗教、风俗的诸多因素,因此,同一经济基础的国家,其婚姻家庭制度也会呈现不同的风格,具有种种差别。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 政治最为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对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重大影响。不同社会的统治阶级总会选择符合本阶级政治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为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服务,总会运用政治的力量调控着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如,在封建统治阶级中,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往往不是个人的意愿。所以,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就明确有“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等规定。 2)法律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阶级社会的任何国家,都会通过立法手段,利用法律的形式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确认下来,形成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 (3)道德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含有大量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观念和准则,其对婚姻家庭的调整和约束要比法律广泛得多。与法律不同,道德主要依靠人们的信念、传统及社会舆论发挥作用。在一定社会中占据主流的婚姻家庭方面的道德规范,与婚姻家庭立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调整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 (4)宗教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宗教对婚姻家庭的影响,表现为宗教经典中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信条。在一些信奉宗教的国家里,宗教信条往往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或者直接成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依据,制约、干预着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 (5)风俗习惯 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并世代相沿的行为模式,也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规范,带有民族、地区、文化的特点。婚姻家庭方面的风俗习惯,有些被法律和道德所认可而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尚未上升为法律和道德的风俗习惯,在实践中对人们的婚姻家庭也具有调节和制约的作用。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扬和倡导善良、进步的风俗习惯,破除陈规陋习,对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直至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道德规范的演变过程。以群婚制的出现为标志,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类型。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1.群婚制 原始社会早期,人类脱离动物界不久,为求生存,只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群而居,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原始群体遂成为人类最初的生活组织形式。同一群体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其血缘关系自然也无法用后世的亲属关系来判明。因此,原始社会早期任何意义上的婚姻家庭都不存在,更无所谓婚姻家庭制度了。随着原始群体若干万年的进化,加之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原始人类逐渐萌发了性与生育的某些禁忌意识,杂乱的两性关系逐渐演变出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 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又称血婚制、血缘家庭,是指在同一个原始群体内部,按照辈分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既是兄弟姐妹也是夫妻。这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关系,通婚范围限制在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在一个血缘大家庭的群体里,“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夫妻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 血缘群婚制与杂乱的两性关系相比,是人类史上意义重大的进步。我国众多民族中流传的兄妹结婚的神话也印证了血缘群婚制的存在。如壮族、布依族关于盘古开天地的传说,把盘、古描绘成兄妹,同时又是夫妇。在汉藏语系的若干民族中,盘古又转化为女娲与伏羲二人,他们既是夫妇又是兄妹,是人类的祖先。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鲁亚那家庭,是指排除了兄弟姐妹间通婚的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由于亚血缘群婚制禁止兄弟姐妹间通婚,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求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掌握每个人的血缘关系。在“民知其母,不知其父”③的群婚状态下,人们的世系只能根据母系血统计算。同一始祖母生下的若干后代,即以母亲血缘联系所组成的社会集团,就是母系氏族。禁止兄弟姐妹间通婚,婚姻双方必须分属于不同的氏族。于是,人类社会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从亚血缘群婚制中衍生而出。氏族产生后,又成为亚血缘群婚制推行的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对亚血缘群婚制都给予高度评价,达尔文的“杂种优势”理论和摩尔根的“自然选择原则”得到证实。从此,排除了血亲婚配的部落,其优生、繁殖得到迅速加强。我国古代舜娶娥皇、女英二女的传说,反映了亚血缘群婚制的婚姻形式。 2.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是群婚制向个体婚制过渡的一种形式。 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同居并不排斥当事人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是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所以,对偶婚具有群婚和个体婚的双重特点。在母系氏族制和族外婚制下,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其夫来自外族,所生子女为母方氏族成员;对偶家庭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每个氏族成员仍然是依靠氏族公社的整体而生存。 对偶婚制的产生原因,除了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以外,还有广大女性的要求。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口密度不断增大,众多男子的频繁来访,对于妇女,特别是多子女的妇女来说,既是一种负担,也使其感到难堪,因此,“妇女也就必然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的权利,取得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 对偶婚制形成的重要意义在于,从血缘构成上为父系氏族的出现准备了条件,“父亲”这一角色开始为人们所认知;对偶家庭导致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推动了财产私有制的产生。陕西西安半坡原始村落遗址反映了我国古代先民曾经存在过的对偶婚的状况。 3.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有一个配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之一。 从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人类社会的变革即私有制的确立起到了决定作用。对此,恩格斯指出:“要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除了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之外,还需要有别的原因。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缩减到它最后的单位,仅有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恩格斯所说的新的社会动力,就是指原始社会末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私有财产。 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农业和畜牧业的出现,使得剩余产品大量涌现;两次社会分工使得个体劳动的作用加强,男子占据各生产部门的主导地位,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掌管者。随着阶级分化的出现,一部分男子又成为新的生产工具即奴隶的管理人。随着男子财富的增加,氏族社会中私有经济因素日趋扩大,最终导致“母权制”废除,母系氏族为父系氏族所替代。与此相适应,子女由母方氏族成员变成父方氏族的成员,开始了子女按照父亲计算世系和承袭父亲财产的制度。当私有经济不断发展,私有观念日益加强,掌管生产工具和大量财富的男子就希望将权力和财富传给与他有血缘联系的子女。为了生育确凿无疑的自己的子女来继承财产,男子自然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终于形成。 就其本质而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是以男子为中心,以私有财产为经济基础。一夫一妻制是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该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家庭,取代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行使着组织生产和消费的诸多职能,适应了私有制生产关系的要求,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的伟大进步。 起源于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奴隶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第一个私有制阶级社会,其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奴隶。与之相适应的奴隶制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浓重的人身依附色彩,表现为:买卖婚姻盛行;公开化、等级化的一夫多妻成为婚姻的普遍形式;家长制极为严格,妻子、子女等家属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利,也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与封建制的小农经济相适应,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以家长制为核心,维护父权和夫权。表现为:在家庭方面,家长具有至尊地位,享有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子女利益被漠视;在婚姻方面,婚娴的缔结严格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解除唯丈夫意志是从,一夫一妻多妾成为婚姻的普遍形式。 3)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相适应,不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具体制度的设计也开始注重个体价值,以个人为本位,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变革,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财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婚姻家庭关系。如,用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包办强迫:用有产者的财产权代替封建的人身特权……真正改变这一切,需要进行彻底铲除私有制的社会变革。 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是对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扬弃。但是应当看到,社会主义社会毕竟是从私有制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是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内容在实现的程度上还有差距,还需要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