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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2015-03-02 14:16:2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8785
【案例】
        小静和丈夫结婚四年了,一直没有要孩子,最终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手,但是离婚的时候在房产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原来小静和丈夫是婚前买房,两人共同付的首付,婚后两人向银行按揭还贷,现在丈夫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给小静的补偿款却少得可怜,而且产权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说小静不要他的补偿款也可以,反正产权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这事让小静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小静和丈夫一起按揭还贷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但是仍然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小静和丈夫没有进行财产约定,那么即应按照法定进行,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小静对于丈夫的补偿款不能接受,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方式囊括了离婚案件房屋争议的类属,房屋最终处置可依法进行。
【律师链接】
        按揭是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住房按揭贷款是住房担保贷款的一种,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按揭”的通俗意义是指用预购的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它是指按揭人将预购的物业产权转让于按揭受益人(银行)作为还款保证,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物业的产权转让给按揭人。具体地说,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预购的楼宇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
        为防止离婚时夫妻双方发生房产纠纷,双方应该在婚前进行房产公证。当然,双方也可以对房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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