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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可离婚2016-09-09 11:25:1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68次
内容提要: 案情:
2009年春天,她和李某从甘肃老家来到于田县打工。3个月后,两人领证结婚。结婚第一年,李某还能天天回家,从第二年开始,李某隔三差五回一趟家。2011年6月的一天,王某的闺蜜看见李某与一个姓陈的女孩搂在一起走路。当晚李某回家后,王某质问李某,李某摔门走了。第二天,李某打电话给王某,说 案情: 2009年春天,她和李某从甘肃老家来到于田县打工。3个月后,两人领证结婚。结婚第一年,李某还能天天回家,从第二年开始,李某隔三差五回一趟家。2011年6月的一天,王某的闺蜜看见李某与一个姓陈的女孩搂在一起走路。当晚李某回家后,王某质问李某,李某摔门走了。第二天,李某打电话给王某,说他要和姓陈的女孩去南方打工,从此音信全无。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而李某由于无法联系,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因此,王某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不能受理。 疑问: 难道失踪一方不回来就离不了婚吗? 答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总结: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知,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离婚。一种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果: 据此,王某先向李某的原籍法院提出宣告李某失踪。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后,王某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了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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