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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律依据2016-10-19 14:38:2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63次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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