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7-01-10 16:01:0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64
  基本案情
  秦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秦某由秦某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支公司签订“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合同一份,约定被保险人其子秦某,保额2万元,年缴费894元,共18年;如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8122元;保险合同到期后,秦某可于2017年12月23日领取成长金6000元,于2021年12月23日领取创业金6000元,于2024年12月23日领取婚嫁金8000元后保单责任终止。陈某已交纳11年的保险费共9834元。
  离婚后,秦某以该份保险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保险费9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某。陈某同意将保险利益予以分割,但不同意变更投保人。
  法院裁判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子秦某购买的人身保险,其资金来源于秦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予依法分割。保险合同的双方是陈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支公司,秦某要求变更投保人为自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作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要求变更合同。
  法院遂判决:
  1、陈某给付秦某保险折价款4917元;
  2、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某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子秦某购买了人寿保险,并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保险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系储蓄性的生存保险。陈某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财产利益,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明确约定,财产利益由被保险人秦某享有,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其子秦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其子秦某由秦某抚养,秦某要求变更投保人,应另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2011年5月23日,日照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秦某要求将已交保费9834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变更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保险原初仅为风险防范之工具,若无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公司无给付保险利益之义务。因而,传统意义上,保险与离婚财产分割并无联系。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返还型”保险,此类保险离婚时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所谓“返还型”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其实质是普通的风险保险与储蓄合二为一的产物。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相对较高,其中含储蓄部分,保单有现金价值,投保人退保时,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涉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险财产,主要是上述保险的保险收益和保险现金价值,前者出现在保险合同约定期日或约定事项成就时,后者出现在投保人提前退保时。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离婚时,如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投保人决定解除合同,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投保人不解除合同,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时,则保险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受益人是夫妻以外第三人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除非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否则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其子秦某,因此,该保险为秦某的个人财产,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依法应由其本人行使。若将该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则可能违背被保险人的意志,侵害其合法权益。陈某已与秦某离婚,被保险人秦某由秦某抚养,陈某无继续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如果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监护人秦某的同意;如果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秦某应为被保险人交纳剩余保费。
  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近更新
婚前财产可以一方卖吗
婚前购房可以写两人名字吗
婚前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吗
老公出轨离婚怎么判财产
什么情况下离婚女方净身出户
婚前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是如何分的
分居期间把财产给父母算转移财产吗
婚前给的钱离婚后归谁
起诉离婚时婚前财产会被分割吗
婚前共同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有哪些
婚姻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婚姻登记需要什么
老公有外遇怎么处理,要如何收集证据
婚外情怎么起诉离婚,要准备哪些证据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八条)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孤寡老人谁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七条)
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
被宣告死亡后的人回来了,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亲等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未成年子女可以证明父母感情破裂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