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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共有房赠子女 一方反悔未获支持

2017-01-11 16:22:2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17
  案情
  2015年1月初,被告赵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10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儿子,并由被告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后来被告一直拒绝协助办理,遂引发纠纷。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但其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现其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故不同意赠与房屋。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被告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且该案中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故被告提出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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