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是谁?

2017-02-17 08:46:5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15

案情:我小孩现在1岁2个月,一直由我和我父母带,爷爷奶奶一天也没带过,我老公收入比较高,爷爷奶奶都已退休在家,都是高级知识份子,也有很可观的退休收入,我现在刚刚辞职在家学车,目前无职业,但下个月就会有一份新的工作,我母亲退休(普通工人),父亲(干部)还在上班,我父母都是一个单位的,且这个单位效益不错,是搞科研的,从小孩出生到现在我一直住在我父母家,现在争抚养权,我父母愿意帮我抚养这个孩子,不知道这种情况抚养权会不会判给我?
分析:除女方有不易于抚养的原因外,哺乳期的子女应当由女方抚养。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近更新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标准及承担方式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
婚后获赠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怎样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中有关财产的问题有哪些?
怎样做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点击排行
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
遗赠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遗赠订立后可以
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
被过继出去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解决?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什么是赡养?赡养与扶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精神病人有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想把房子给孩子可孩子才十岁现在可
离婚判决前一方死亡,财产由谁继承?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