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婚,“真假”妻子该如何保护自己?
2015-06-09 14:18:3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626次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案 情】 张某是郊区农民,前几年去南方做了些小生意,赚了些钱,回家后就在本村办了家工厂,由于经营有方生意红火,逐渐成了村中的有钱人家。张某只有两个女儿,一直想再生一个儿子,可是妻子田某年过四十且身体柔弱已不能生育,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才赚到的家业会落人外姓人手里,张某心中总有不甘。张某经常到某地谈生意,与当地一离婚女子王某相识,并使用假身份证等证件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
【点 评】 重婚是指已有合法婚姻存在的有配偶者,在没有离婚或没有丧偶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没有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对已婚的男女在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根据这一原则,法律要求: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②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③一切公开、半公开、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受法律制裁。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王某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规定来保护自己与儿子的合法权益。张某的妻子田某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作为有过错方需要对田某给予损害赔偿。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