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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吗?

2015-06-09 14:22:4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236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  情】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
        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并于2002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初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调查认为,王某与初某结婚前,初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点  评】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婚姻自由的核心是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干涉。换言之,结婚与否、与谁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而且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如果一方以胁迫的方式,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结婚,使对方由于恐惧,而违背自己意愿被迫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不是被胁迫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可以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本案中,初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某结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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