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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件执行的情况分析2017-02-17 08:49:2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97次
权利人由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难以攻克的执行难题之一就是农村离婚案件。如何解决农村离婚案件执行难,已成为当前法院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就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中存在的特点、执行难的原因专门进行了调研,调阅了所在基层法院大量执行卷宗,并邀请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进行座谈,现形成如下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2年至2007年,笔者所在法院共受理农村离婚执行案件187件,加上2001年旧存4件,应执行的案件共计191件,执结158件,其中自动履行22件,和解23件,强制执结90件,终结23件,平均每年执结率为50.29%;收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9.1714万元,已执结标的额为108.2537万元,平均每年标的执结率为48.76%。 经调阅卷宗,近六年来农村离婚执行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七个特点: 1、案件收案数相对平稳,但个案平均标的上升趋势明显。近几年来,民事执行案件的整体数量上升幅度较大,但农村离婚执行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幅度却相对较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个案平均标的不断上升,却加大了执行难度,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2、义务人多为外出打工,分布地域广,经济状况差。笔者调查发现,义务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逐渐增多,由于年龄轻,身体素质好,高度开放的外界环境为他们提供了谋生空间。同时还调查发现,在农村离婚执行案件中,义务人离婚后为了淡忘感情创伤,或因在本地很难重新再找到合适配偶,或为躲避判决义务,未等申请人提出申请执行就己外出打工,他们分布地域广,但主要是沿海经济开放城市。这些义务人一般学历较低,无固定经济来源,经济状况普遍较差。 3、案件执行率低,债权完全到位率低,效果较差。六年来,笔者所在法院农村离婚执行案件平均每年执结率为50.29%,执结率均未超过60%,这与最高院规定的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20%以上。其次,农村离婚执行案件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相比,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情况较普遍,债权实际完全兑现率低,效果较差,这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的难点。 4、涉执标的以“小孩抚养费”为主,“经济帮助”为次,其它为辅。当前笔者所在法院受理农村离婚执行案件仍然是以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的义务为主,而财产分割等所占比例仍然不高。从191份执行依据来看,执行标的为“给付小孩抚养费”的91份,占总数的47.64%,“经济帮助”55份,占总数的28.8%,二者共146件,合占总数的76.44%,而其它仅45份,占总数的23.56%。 5、经二审法院处理后对抗性尤其明显。191份执行依据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4件,其中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二审法院的23件,占总数的22.55%,经二审法院处理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21件,申请执行高率达91.3%,执结10件,执结率为43.48%,其中和解1件,执结7件,终结2件。执行过程中,强制迁房的4人,拘留3人,下落不明2人。 6、执行依据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申请执行率远高于调解结案。191份裁判依据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8份,占总数的61.78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3份,占总数的38.21%。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申请执行率比调解方式结案的申请执行率高出37.59%。这充分说明义务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法院判决。 7、“一份裁决依据多次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小孩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的履行方式有三种:一是一次性给付;二是定期给付;三是以物折抵。在实践中,多数法院往往以采用第二方式:即一般以月或季或年定期给付。如离婚案件中裁决抚养费按月支付,而一旦义务人在不履行,或者这次履行下次不履行,而权利人则每半年或一年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次,法院也只得立案执行,导致一份离婚裁判文书向法院多次申请执行。 二、原因分析 1、主观矛盾尖锐导致执行难。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当事人的对立心理非常强烈,双方关系已到了斤斤计较,针锋相对,甚至反目成仇的地步,双方都抱着置气的想法,千方百计阻碍对方正当权益的获得,主观上形成对抗的局面,导致案件执行难。 〔案例一〕陈某(女)与曹某(男)离婚执行一案,2001年陈某婚后外出打工。2002年曹与邻村一女子关系暧昧,陈某回家得知此情况后,纠集族人多次打伤曹某,并向法院申请离婚。经审理笔者所在法院依法判决曹某支付陈某现金7000元。履行义务时,曹某以自己身体被打身体素质严重下降需要长期治疗为由,要求将判决义务减半,否则不予履行,而刘某则寸步不让,执行法官采取了各种措施,曹某仍仅支付了1000元后外出打工,此后便下落不明。 2、探望权、抚养费连锁反映导致执行难。长期以来,探望权一直是法院难以攻克的难题之一,法官在执行探望权时,为维护子女身心健康,既不能将子女划入强制执行范围,又缺乏对抚养人的协助义务界定法律依据,加之探望权、抚养费所具有的长期性及反复性加大了案件的执行难度,二者相互转化,连琐反映,其执行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案例二〕张某(女)与李某(男)抚养费、探望权执行一案,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5月被判决离婚,小男孩(1996年出生)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0元,刚判决离婚时,双方均按判决内容各自履行义务,但自当张某于2000年另嫁他人后,李某及其双亲开始唆使、教导小孩与张某为敌,使小孩从小仇视张某,拒绝与张某见面,李某由于不能行使探望权,从此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3、传统观念影响导致执行难。女性义务人表现尤为明显: 〔案例三〕李某(女)与林某(男)离婚执行一案,2006年3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林某经济帮助4000元,并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20元,但李某则认为给付“小孩抚养费” 、“经济帮助”是“出倒钱”,是件丢脸的事,自己跟随林某辛苦多年,不但没有得到家产和好处,离婚还要拿钱给林某,感到十分委屈及不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多方调解,林某仍不肯履行义务。 4、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导致执行难。 一是义务人原经济基础差,经济来源少或无,对需履行的义务几乎没有承担或不足以承担的能力。这是造成当前各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二是义务人被判刑或下落不明。 〔案例四〕卢某(女)与黄某(男)离婚执行一案,黄某因犯抢劫罪被笔者所在法院判处有期三年,同年卢某提出离婚,法院判决黄某承担小孩抚养费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付款到期后,卢某明知黄某在目前处境下根本没有能力义务,仍坚决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是义务人并非财产实际占有者。 〔案例五〕2004年王某(男)与俞某协议离婚执行一案,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20元,给付方式为每年付1200元,年底一次性付清,2005年王某另娶张某,日常收入均交由张某保管,年底付抚养费时,张某不愿履行义务,俞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张某仍不配合法官的执行工作。 〔案例六〕2005年张某(女)与谢某(男)离婚执行一案,判决张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50元,同年张某另嫁邻村王某。婚后王某外出打工,张某留在家中管理家务,但张某不愿王某继续抚养前夫小孩,外出打工所挣的钱仅寄些生活费给留守的张某,张某“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 5、宗族势力干扰增加财产处理难度导致执行难。农村离婚执行案件中,义务人的财产主要是房屋,但在实践中,农村房屋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案例七〕李某(女)与张某(男)离婚执行一案,李某与张某结婚六年,唯一财产房屋一幢(位于城中农村,地段较好),经评估所评估房价为14万元,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现金7万元,调解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到期后,张某未如期履行,李某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依法查封房屋予以拍卖,但村委会认为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够随便转让,对执行工作横加干涉,同村村民怕张某找麻烦不愿买,其他人惧怕宗族势力也不敢买,房屋拍卖三次也未能卖出。 6、案件裁决不当导致执行难。有些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查属不清,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脱节,法律不但没有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反且成为戴在他们身上的精神枷锁,权利人一旦申请执行,已受伤害的义务人抗拒法院执行的机率极高。 〔案例八〕阮某(女)与袁某(男)离婚执行一案,阮某系外地的女子,袁某在生活富裕后开始与她人同居,并对阮某开始实施暴力。阮某以此二项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并申请赔偿,但因袁某与她人同居无固定住所且较隐蔽,能作证的证人又均是邻居,邻居们受宗族势力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不愿替外地人作证。因阮某举证不能,她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财产及补偿,反须承担一定的债务。案件进入执行后,阮某竭力抗拒执行。 7、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导致执行难。农村离婚执行案件分布地域广,居住散,收入不固定,交通不便,人难找,无形中增加了执行实际支出,但基层法院一直面临着执行工作量重、工作难度大、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的实际困难,对于此类案无法投入太多,从而导致执行难。 〔案例九〕李某与钟某离婚执行一案,钟某居住在分宜县抄场乡铜陵村,与县城相隔约一百余公里,且村庄偏辟,山路崎岖,人口稀少,与其他案件顺路一并执行的机会极少,执行法官为送达执行通知书就跑了好几趟,为此案投入的实际支出与收取的申请费相差甚远。 三、对策 1、利用亲情化解主观矛盾,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效义务。虽然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但人的感情世界是丰富的,离婚后,双方虽然没有了夫妻感情,但还存有良知,多数人还会念及惜日夫妻情、父母子女情,所以执行法官在执行农村离婚案件中仍需联系当事人的感情现状,以情释法,以理释法,引导他们从心理上接受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缓和双方对抗情绪,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建立“移交执行”卷宗,做好审执衔接。为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及全局意识,避免审判人员就审判而审判,笔者建议,在审理程序中,在原两个卷宗的基础上再建立一个“移交执行”卷宗,专供执行用,“移交执行”本随正、副本同时移交归档。进入执行程序时,执行员从档案室调出,归入执行卷宗即可。“移交执行”卷宗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财产、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情况、查封或扣押动产的存放地点及保管人、查询、冻结银行存款的相关手续等,凡对有给付内容应采取保全措施而未落实的,执行机构可暂缓收案或退回审理法庭补办保全手续。 3、明确“再婚夫妻共同债务”,扩大被执行人范围。为防止离婚后当事人再婚配偶不配合法院执行现象的发生,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设定救济途径:即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款: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对申请再婚人提交的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等)中的债务进行如实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该债务视为再婚夫妻共同债务。第十八条增加一款: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对离婚证件中的债务漏登或少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4、建立“个人信息跟踪档案”,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的问题。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准予离婚案件的义务人应强制建立“个人信息跟踪档案”,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目前财产状况及联系方式,档案对义务人以后的财产变化情况、联系方式、个人去向等问题进行跟踪登记。义务人必须如实定期申报自己的财产、联系方式、个人行踪,对逾期不申报或瞒报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或拘留,并责令其补充申报;被处罚后仍不补充申报的,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该档案随案件结案后一同归入执行档案。 5、设立专案执行小组(庭),加大执行力度。目前,在农村离婚案件逐渐增长执行案件日益攀升的状况下,如何提高案件执结率,减少家庭纠纷,是一项维护稳定与和谐的社会工程。因此,法院须加大执行力度,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专门负责执行离婚案件小组(庭),将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警充实到该小组,并在办案经费、干部提拔、个人奖惩上实行政策倾斜,以充分调动执行干警执行农村离婚案件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离婚执行难的社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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