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017-03-08 10:35:1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97次
王某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20万元赔偿金。协议签订两年后,王某发现李某与赵某同居,遂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按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赔偿自己20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情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可直接适用。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因此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支付王某赔偿金20万元。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