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致死亡后离婚逃债应如何执行

2017-04-14 16:38:2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30

 案情:

  1984年,魏某与王某结婚。1987年,魏某未办理行医执照即开办医疗点行医。1994年10月24日,魏某在给刘某治病时违反药用规定,将肌注的“夏天无”改为静脉滴注,致刘某产生输液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1998年,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熊某、刘某经济损失12793,10元。宣判后,魏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且与其妻王某在法院协议离婚,调解书将房屋5间、经营药店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归王某所有,却对债务未予约定,致使该案因魏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至今未能执行兑现。

  评析:

  就如何继续执行该案产生了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能继续执行魏某的个人财产。理由为:魏某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且有一定的医疗和用药经验,而这个责任是他人不可代替的,他在无证行医过程中用药错误致人死亡,属个人违法行为产生侵权后果,其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均应由魏某本人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为:被执行人魏某开办药店时,已与王某结婚4年之久,并且开办医药店必须的医疗设备、备用药物和资金都是用婚后收入来投资经营的。从1987年开办至1994年1月24日刘某死亡期间,魏某一直把行医作为自己的职业,把收入作为家庭共同收入,用于家庭的各种开支。魏某用药不当致人死亡与其它侵权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他将收入作为了家庭共同收入;二是王某在事实上、行为上一直默认和支持魏某的无证行医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债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应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通过再审程序撤销魏某与王某离婚调解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后,再执行属于魏某个人那部份财产。理由为:其一,魏某无证行医致人死亡,属个人违法行为产生的侵权后果,其赔偿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不应连累他人;其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人是魏某,并没有王某,而法院的执行是要求生效判决中的义务承担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应当然地把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三,魏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时,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王某所有,而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这是明显的违法逃债行为,应属无效。

最近更新
婚前财产可以一方卖吗
婚前购房可以写两人名字吗
婚前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吗
老公出轨离婚怎么判财产
什么情况下离婚女方净身出户
婚前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是如何分的
分居期间把财产给父母算转移财产吗
婚前给的钱离婚后归谁
起诉离婚时婚前财产会被分割吗
婚前共同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有哪些
婚姻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婚姻登记需要什么
老公有外遇怎么处理,要如何收集证据
婚外情怎么起诉离婚,要准备哪些证据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八条)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孤寡老人谁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七条)
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
被宣告死亡后的人回来了,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亲等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未成年子女可以证明父母感情破裂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