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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成立与不成立2018-03-08 09:45:1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37次
夫妻忠诚协议成立理由: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对婚姻法婚姻法的忠实效力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 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只要不属于设定或者约束人身关系的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通过裁判文书搜索判例,金华中院支持上述观点:双方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结合民事侵权精神损失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和当地经济损失,予以酌情考虑。 夫妻忠诚协议不成立理由: 1、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知识一个宣言性的条款,且《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应当属于双方情感约束的范畴,是一个漠视排除司法管辖的范畴。 3、侵权损害的原则是填补损害原则,不应通过契约方式预先设定,否则有违立法精神。 4、《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只限于四种法定情形,并不包括婚外情,故不能作扩大解释。 5、该协议涉及到人身权利、人身自由和人身关系,而人身权是法定不能通过约定创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解释适用问答选登: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法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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