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绝!送养的儿子这样做对吗?
2018-12-10 09:05:2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482次
绍兴的王某由于超生便将自己的小儿子送给他人抚养,并且多年都没有相见。但是现在随着年纪渐大,王女士得过脑梗导致腿脚不便,失去了劳动能力,另外自己的两个儿子生意遭遇失败,欠下不少债,因此生活过得非常拮据。而相比而言,送养的小儿子张某已经事业有成,年薪55万元,于是王某便联系对方但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这样做对吗?是不是违反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呢?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照顾、关心和体谅父母。如果父母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而有经济能力的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则可以要求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直至父母死亡。可能有人会反问:这些规定是适用于父母有尽心尽力照顾的情况下,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是对于送养了的孩子还能适用吗?送养的孩子需要对没有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的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吗? 其实,如果送养的孩子是被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收养的,那么在收养关系成立时,送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则会自动解除,此时送养的孩子自然对生父母无需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仅仅是简单的送养或者抱养,并没有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也没有登记备案,那么法律上并没有清晰的规定其相应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处理。送养自己的儿子34年后,王某向张某寻求帮助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的行为不一定是对的,主要是看张某与自己养父母之间的收养手续是否合法。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几十年素未谋面的亲生父母,送养的孩子大多数都是抗拒的,但是小编认为应该双方坐下来谈谈,可以问清楚当初送养的原因,也可以问问大家的近况。如果真的需要履行赡养义务,那么也是勇敢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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