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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011-07-08 17:30:45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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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诉讼 诉讼代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附: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

  能否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起诉离婚?

  问题:某法院受理了李某诉温某离婚一案。经审查,李某系精神病患者(有残联颁发的精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李某之父为监护人),其与温某登记结婚前就已患病,温某也知晓。二人于2000年12月领取了结婚证,李某的精神病至今未治愈。2002年3月李某之父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以温某不尽夫妻义务,不能照料好李某生活为由,代李某起诉离婚。该案在处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决定。因李某属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这种意思表示,也就不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李某之父虽系李某的监护人,但他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超出了法定监护的范围,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他的代理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起诉讼,不利于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确实不尽夫妻义务,不照料原告生活,显然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名存实亡的。而被告一方就是不起诉离婚,患病一方的权利也得不到保护。因此,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应予审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于审理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原则。而且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当事人能否调解和好、是否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等,都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李父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无代表李某提起离婚之诉。李某的精神病如属于间歇性发作,可以在其有意思表达能力的未发作期内,自行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病情严重,属于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确实存在信中假设的情形,即患病者的配偶如果既不提离婚,又不对患病者尽必要的抚养照顾义务的,患病者的权益将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通过离婚诉讼,而是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来保护李某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了属于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其中规定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除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以外,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李父是与李某共同生活近亲属,可以以李某与温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为由提起诉讼,达到保护自己子女合法权益的目的。至于李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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