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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2011-07-08 18:22:24 来源:成都交通事故风险代理网 浏览: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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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在夫妻离婚时,由于丈夫方一般掌握着共同财产,如企业的股权以及经营收入等,妻子在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由于无法完成举证而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综合理解《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有关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分析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纪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007年第2集(总第8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这笔存款应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处理吗?

  问题:丁甲、陈乙(女)丧偶后,于2001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丁甲(男)为某单位退休干部且年老多病,陈乙系农村妇女。婚后丁甲每月在户名为陈乙的存折上存入l00元作为丁甲去世后陈乙的生活费。2003年6月,丁甲起诉离婚,对这笔存款的处理有两种意见:1.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存款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丁甲去世的条件尚未发生,有权重新支配。2.是夫妻约定财产,丁甲与陈乙有约定,每月给付l00元作为丁甲先去世后陈乙的生活费且已履行,夫妻关系存续的两年中的约定有效,应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处理,归陈乙所有。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来信所述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查明丁甲与陈乙之间是否存在约定财产的事实。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权就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丁甲年老且身体多病,乙身为农村妇女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如双方基于上述考虑而自愿达成婚后每月为陈乙存l00元钱以救济陈乙将来的生活,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对所得财产作出部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任何一方起诉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发生的为陈乙存入的金钱,按照约定都将归陈乙个人所有。从信中介绍的情况看,关于存款的约定,有观点认为是属于一种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其实,生老病死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任何人最终都将面临死亡,该结果肯定会发生,只不过时间不确定而已。在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看来,以将来肯定能发生的事情为前提,不属于附条件中所指的条件。因此,丁甲起诉离婚时无权对陈乙存折上的钱款重新支配。

    ——《人民司法》2005年第l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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