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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所用民事决定意见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无法律依据2011-07-08 17:41:02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3954次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8980930385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关键词 乡镇司法所 民事决定意见书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乡镇司法所能否用民事处理决定意见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问题:最近,我们在巡回办案时发现,我县某镇司法所用民事处理决定意见书解除当地的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请问,镇司法所对此纠纷出具的民事处理决定意见书合法吗?依法应如何处理?请解答。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决定,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作为县透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司法所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因此,本案中,司法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已经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即使已经受理,也应坚持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可以另行起诉,而不能采用强制压服手段,干涉、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司法所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出具民事处理决定意见书,要求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必须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此期限,决定书产生法律效力。这明显妨碍干涉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无效的。因此,我们认为,镇司法所对此纠纷出具的民事处理决定意见书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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