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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2011-07-08 18:11:00 来源:成都交通事故风险代理网 浏览:3610次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8980930385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关键词 显失公平 撤销 登记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附:本案案情 李某某诉称,其与包某某于l998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5月生育一女。包某某性格暴躁,双方发生争执时对其又打又骂又抓。还不允许其正常休息,逼其下跪并写保证书,甚至伙同自己的母亲一起用针扎破其手指在保证书上按血手印。包某某经常用自杀、自残的方式来逼其顺从自己的意志。历经多年婚姻生活的折磨,其对包某某心生恐惧。自2005年起包某某几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其看孩子年幼而犹豫不决。于是包某某多次到其单位和父母处哭闹,使其元法正常工作,精神非常紧张。此时其即将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巨大。 包某某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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