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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2011-07-08 18:03:24 来源:成都交通事故风险代理网 浏览:4307次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8980930385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关键词 离婚 探望权 判决 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 问题:自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后不互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只要存在探望权,无论当事人是否诉请行使,法院都应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请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时,法院才有必要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及审理民事案件,一直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超出诉请范围的部分,人民法院无权主动进行审查。来信所述关于探望权纠纷的案件也是如此。探望权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当事人对此类纠纷可以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诉讼,也可以离婚后单独就此提起诉讼。无论何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并就当事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审理。来信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当事人是否诉请行使,法院都要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问题作出判决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同意信中所述第二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离婚后,监护人不允许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问题: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挠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48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l02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可依据《婚姻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中止张某的探望权,待日后矛盾缓解后,再恢复张某的探望权利。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并规定探望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又对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解释。根据这些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如果发生来信中所述案例的情况,而强制执行只能对负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的人或单位采取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关于探望权的中止行使则属于另外一个问题,前提条件是探望行为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还需要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本案中张某等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故人民法院万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人民司法》2002年第l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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