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虚增年龄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否一律无效

2011-07-08 17:38:59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3522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8980930385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关键词

婚姻 无效

    虚增年龄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否一律无效

    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在结婚时因年龄未到法定婚龄而虚增年龄,当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时,就以某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属骗取结婚证,婚姻无效为由,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告该婚姻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虚增年龄骗取结婚证的,如一方起诉时,某一方或者双方仍未达法定婚龄,应宣告该婚姻无效。如一方起诉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违法状态已消灭,应承认其婚姻效力,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并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法定情形。即宣告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张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规定,当事人行使无效婚姻申请权时,该婚姻仍然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如果婚姻关系在申请时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曾经存在过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来信所述案件中,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起诉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属无效婚姻,应依法予以宣告;如果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即违法状态已消失的,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应按离婚诉讼处理。

    该离婚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我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时隐瞒了其已有配偶的事实,且为达到骗取结婚登记的目的,提交了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2003年6月,被告陈某的一婚姻关系已为我院生效的判决所解除。在对该离婚案如何处理上,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已有配偶,又伪造婚姻状况证明,取了结婚登记,为此,后一婚姻关系应认定无效。审理中,法院应及时向婚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撤销该婚姻登记。待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之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若婚姻登记机关未作出撤销决定,该案便无法按上述意见处理。鉴于被告陈某已构成重婚的事实(即便前一婚姻关系已被依法解除,仍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应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鉴于陈某前一婚姻关系已解除,重婚即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以无效婚姻进行宣告,而应以原告提起的离婚案由定性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来信所提到的案件中,被告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欺骗手段与原告结婚,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l0条规定,重婚是构成无效婚姻的一项法定事由。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信所述案件中,在原、被告诉讼至人民法院之前,被告的前一婚姻关系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解除,即被告重婚的事实状态已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亦已消除。据此,本案不应以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处理,而应当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故原则上同意来信中第三种意见。 

最近更新
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
常见离婚误区
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因复婚而丧
离婚了子女谁来抚养?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五个
妻子“捉奸”拍照举证,合法吗?
离婚有哪些利弊?
赡养义务有哪些及不履行赡养义务后果是什么
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
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

点击排行
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
离婚有哪些利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赡养义务有哪些及不履行赡养义务后果是什么
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
解除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妻子“捉奸”拍照举证,合法吗?
离婚了子女谁来抚养?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五个
乡镇司法所用民事决定意见书解除非法同居关
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因复婚而丧
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
常见离婚误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