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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

2011-07-08 17:42:26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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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分割财产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民政部l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被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条例》取代)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本案婚前同居生活期间能否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婚姻法》已颁布多年,l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也已实施多年,法律、法规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持否定的态度。但考虑到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情况复杂,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意见》、1994年4月4日《通知》以及参考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第(1)项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对在民政部新的《条例》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条例》实施之前,按照以上司法解释,当事人的同居生活期间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体现了法律时间效力上的一致性。

    二是社会效果问题。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先形成了事实婚姻,后又经过登记缔结了婚姻关系,如果婚前同居期间不计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会造成当事人响应国家号召办理结婚登记反而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某种不利,这显然是与法制原则背道而驰的。对于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有利于鼓励人们遵纪守法。因此,将此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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