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2015-04-02 13:07:0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21
        公民的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而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第一,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只享有继承期待权,而继承期待权仅仅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继承可能性,并不具有现实的意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继承既得权使继承具有实际取得遗产的现实性。因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为继承既得权的时间,也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时间。
        第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以其死亡时为准。遗产的范围和数量在被继承人生前是不断变化的,财产的数量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界线,在继承开始后,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为遗产,而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处分或消费的财产不再纳入遗产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时,遗产的数量和形态有可能也在不断地变化,如遗产发生毁损、产生孽息等,都会影响到遗产的范围和数量,但这属于遗产的保管、使用和收益的问题,与继承开始的时间产生的效力没有关系。
        第三,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继承开始时,无须继承人主张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当然地转移给继承人,但法律要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具有继承能力,即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死亡的继承人不再具有继承能力,学理上将其称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也就是说,继承人能否参与继承,关键看其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生存,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未取得的遗产应继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该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可代位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时,只有与被继承人有配偶身份的人才享有继承权,即在夫妻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未解除的,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即使其在遗产分割时已经再婚,其仍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另一方不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时间。法律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而,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无宽恕的情形而定。
        第五,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只享有继承期待权,因此,其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这意味着,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其自始不具有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第六,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时间。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法》第13条还规定了,在分割遗产时,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其中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条件是根据继承开始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继份不应因此改变。
        第七,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和保护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八,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效力的时间。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均应以继承开始时为界点,特别是当遗嘱人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死亡时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最近更新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标准及承担方式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
婚后获赠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怎样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中有关财产的问题有哪些?
怎样做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点击排行
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
遗赠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遗赠订立后可以
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
被过继出去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解决?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
什么是赡养?赡养与扶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要做什么?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精神病人有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想把房子给孩子可孩子才十岁现在可
离婚判决前一方死亡,财产由谁继承?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