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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2015-04-03 13:08:1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09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其次,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再次,继承权的标的是财产和财产权利。最后,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由继承人自主决定。
        法定继承人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如何行使继承权?《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该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即可行使继承权,只要不表示放弃继承,就当然取得了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如有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共同继承人为共同共有关系。行使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使继承权完全取决于继承人本人的意愿,无须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其次,行使继承权可以是默示的,只要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即视为接受继承;最后,接受继承权应当是无条件的,继承人如对接受继承附条件,视为继承人不接受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行使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第一,继承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进一步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由上述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在代理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在接受继承明显不利于继承人时,法定代理人才可代其放弃继承。第三,胎儿的继承能力。《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进一步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由上述规定可以推出,只要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就承认其有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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