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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2015-04-09 10:28: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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