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探望权?
2015-04-13 14:32:3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05次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所以,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充分体现子女的意志和利益,这样才能达到探望权设立的意旨。但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往往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子女,造成现实中许多违背子女意愿的探望,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虽然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都有自己的感情需要和独特的感受,完全否定他们的意志是不可取的,这也不利于他们人格的健全发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时也会适当考虑子女的意愿,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会给予充分的尊重。探望权在行使中也可以参照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充分地尊重子女的意愿。这种尊重体现在法院关于判决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也应尊重子女的态度,不得违背子女的意愿强行探望;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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