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姑有哪些?兄弟姐姑间的扶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2015-04-21 16:53:3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04次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对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做出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兄、姐扶养教育弟、妹是常见现象。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它使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成为一项法定义务。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做出解释: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与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间也产生了有条件的扶养义务。现行《婚姻法》吸收了该内容: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综上,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为:弟、妹必须为未成年人,如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也无法定扶养义务;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兄、姐有负担能力。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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