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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关系怎柱变更?

2015-04-21 16:57:1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26
        我国法律没有对扶养的变更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可以发生如下变更:
        (1)扶养关系人的变更。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如夫妻,则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扶养关系人的变更。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要是兄、姐原先有负担能力但后来失去了负担能力或者原先无负担能力但后来有了负担能力等,都可以发生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2)扶养费的变更。扶养费的多少受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权利人实际需要的影响。一般认为,扶养的标准是扶养人应保证被扶养人生活必需的费用,如衣食住所需的费用、接受教育的费用、医疗护理费用等。
       (3)扶养方式的变更。扶养方式指扶养人扶养被扶养人的形式。关于扶养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共同生活扶养,即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同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实现扶养。通常情形下,夫妻相互扶养是在共同生活中实现的。二是按期给养的方式。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扶养人应定期支付扶养费、探视被扶养人,提供体力上的扶助,给予精神上的慰藉等。当原先确定扶养方式的具体情形发生变化后,扶养方式也相应变化。例如,作为扶养人的丈夫要出国工作一定的时间,妻子无法同行,那么,共同生活方式将变更为按期给养的方式。但扶养方式的变更一般不改变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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