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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扶养的特点是什么?2015-04-20 16:53:0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44次
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确定了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1980年《婚姻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行《婚姻法》完全保留了该规定。夫妻之间扶养的特点是:
(1)夫妻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夫妻相互扶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分居,如一方生活困难,也有要求另一方给予扶养费的权利。而且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不因对方的过错而免除。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夫妻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3)扶养的内容包括夫妻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与生活上的相互扶助。夫妻相互之间有义务在经济上供养对方,在生活上扶助对方。生活上的扶助包括情感上的慰藉、精神上的安慰、家务的代理和分担及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 (4)配偶先于子女尽扶养义务。夫妻间相互扶养应先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另一方不得以应由子女赡养为由拒绝。夫妻之间确实无力相互扶养时,才能由子女来尽赡养的义务。 (5)夫妻约定财产制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度。但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义务,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6)夫妻扶养是有条件的。夫妻扶养义务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同时,对方还必须具有扶养能力。因为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不同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一定的事实产生或消灭,债权人主张权利完全可以不受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的条件限制。 (7)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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