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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收养纠纷应如何解决?2015-05-12 16:03:5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499次
【案例】1978年10月的一天,单大妈在自家门口捡到一个3个月大的男婴,经多方寻找未能找到弃婴的生父母,于是单大妈将孩子留下抚养,并彼此以祖母与孙子相称。那么,单大妈去世后,该养孙与单大妈的三个亲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事实收养,二是隔代收养。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组织证明,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登记手续的收养行为。对《收养法》颁布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如果不违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收养手续的应予补办。对那些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所谓事实收养,法律不予承认并需责令其立即解除收养关系。 所谓隔代收养,是指收养人抱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孙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从我国的有关法律政策看,隔代收养是允许的,因为它适应群众的需要,符合社会的习惯,也合乎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的收养公证,但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则适用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1998年11月进行了修正。本着适用法律从旧的原则,对《收养法》施行前的收养关系的认定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或司法解释。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该意见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单大妈收养婴儿是一种隔代收养,是一种事实收养,因其发生在《收养法》颁布前,是有效的。单大妈去世后,该被收养人与单大妈的其他三个子女对单大妈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当然他也应对单大妈尽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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