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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

2011-04-05 22:44:08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4897
内容提要: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一、工资、奖金

计算工式

工资奖金收入=工资+奖金+红包+红利+津贴+互助金+餐补+服装费+其他工资性的劳动收入

具体说明

    (一)概念

    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项报酬,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一种工资性的劳动收入,而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在现实中,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不断出现,以红利、红包、津贴、互助金、餐补、服装费等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还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所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纳入本项规定的工资、奖金范围。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l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ll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例示

    夫妻二人,丈夫为一家公司高管,妻子无业在家。婚姻关系存续一年,这一年丈夫的年薪为20万,年终红利5万,车补l0万,那么,这一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收入为:20万+5万+10万=35万元。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计算工式

    生产、经营的收益=劳动收入+资本收益

    (一)概念

    生产、经营主要是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的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问,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三)例示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炒股,现帐户上股票市值30万元。李某曾经经营一家加油站,卖36万,然后用其中的10万买了一个铺位。王某的股票收入、李某经营加油站的收入、铺位经营收入都应计人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计算工式

知识产权的收益=已得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具体说明

    (一)概念

    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署名权。  发表权等)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由于其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甚至权利人的配偶行  使,因此,它不属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作为  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在没有相反约定的  情况下则应归夫妻共有。本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就是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而不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是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  收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  照顾。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l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三)例示

    李女与王男于l997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闹。2006年双方因对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起诉至法院。在争议财产中有王男于1998年、2001年取得的两项专利,其中一项专利以l5万元卖给了一家公司,另一项专利还在洽谈中,对方出价l0万元,未卖出。那么,由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此处的专利受益包括已得收益l5万元和另一项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专利收益,具体数额可经评估确定、双方协商认定或由法庭认定。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计算工式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具体说明

    (一)概念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夫还是妻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从而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外,均为共同财产。

  (二)计算要点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要考虑的因素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接受赠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所得到的补偿费用。    (二)计算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条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在对复员军人与配偶双方利益间权衡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l4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2004年4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新审理的离婚案件,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适用新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l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四)例示

    李某与王某1997年2月结婚,2007年6月离婚。李某2005年5月从部队转业时35岁,取得转业费7000元,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为:

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如果继承权是在婚前取得,即使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即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l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l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例示

    王某与李某于l999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对开始夫妻财产没有约定,2005年4月4日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时约定分居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7年7月5日王某起诉离婚。李某在婚前继承了其父的60万元,结婚时其伯父赠与小两口一辆富康车,在分居期间其美国姨妈送给她一幢房子。那么,在这些继承和赠与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有结婚时其伯父赠与的富康车,其继承的60万为法定的婚前个人财产,姨妈赠送的房子在其分居期间获得为约定的个人财产。

五、复员费、转业费、军人自主择业费(部分)

计算工式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总额÷(70一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

具体说明

  (一)概念

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是军人参军复员、退所得到的补偿费用。   

(二)计算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条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在对复员军人与配偶双方利益间权衡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l4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2004年4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新审理的离婚案件,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适用新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l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四)例示

    李某与王某1997年2月结婚,2007年6月离婚。李某2005年5月从部队转业时35岁,取得转业费7000元,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为:

1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10年1  ×I 7000÷(70一35)1元=2000元

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计算工式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购置的财产+其他

具体说明

   (一)概念

    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不断变化,财产存在的形式越来越多,列举式的法律规定永远不可能穷尽现实存在。凡是符合“婚妪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又不属个人财产或婚前财产,也不属约定财产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和购置的财产。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l9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立,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例示

    张某与陈某1988年结婚,2004年陈某工作了近20年的橡胶厂倒闭,陈某得到工厂破产安置费6万多元。2005年张某因二人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向人民法院主张对安置费进行分割,陈某拒绝。破产安置费又称安置补偿费,是破产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主要以职工的工龄长短计算出数额,然后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给安置对象的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陈某所获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予以分割,陈某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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